临开管发〔2009〕3号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工业发展振兴大会的部署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新区“高定位、快节奏、有特色发展”的指示精神以及高新区2009年一号文件的具体安排,现结合高新区实际,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培育扶持骨干企业的重大意义
1、工业企业是园区经济的主要支撑,是决定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基础。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我区工业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基础仍然薄弱,总量偏小,尤其缺乏大企业、大项目的支撑和拉动,产业竞争、企业竞争缺乏优势。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我区当前工业经济发展形势,增强推进工业发展振兴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快工业发展步伐,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保增长目标的迫切需要,也是立足我区实际,快速膨胀区域经济规模,尽快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集群,实现率先发展的必然要求。
2、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统一全区各级各部门的思想认识。全区上下都要牢固树立“保企业就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观念,牢固树立“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发展壮大现有企业也是最直接的招商引资”的观念,进一步在全区形成“企业发展我发展、我与企业共兴衰”的浓厚氛围,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环保、财政贡献大、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现代化工业产业体系。
二、着力优化企业政策环境,培植壮大支柱产业集群
3、设立“三项”扶持奖励基金。在市财政的支持下,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人才引进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支持优势骨干企业的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引进和融资贷款担保。
4、建立两委领导成员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筛选区内30家左右重点骨干企业(见附件:两委领导成员联系企业明细表),颁发“重点扶持企业”牌匾;两委领导成员定期到企业现场办公,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在资金、环境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在30%以上,以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在25%以上的优势骨干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5万元奖励。
5、重点培植“二个产业”、“一集群”,打造“一基地”。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和科技孵化园为平台,聚集电子元器件、电子整机、软件应用开发和新材料等企业,培植电子信息产业;以数控机床、园林植保机械、汽车改装等骨干企业为核心,培植先进制造业;以雷士照明工业园为支撑,打造照明电器企业集群;积极对接临沂城批发市场,打造地产品加工基地。对以上相关企业,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土地、税收、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6、建立银政企良好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召开银企洽谈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衔接有关商业银行与优势企业联手,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总体规划、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拉动力强的骨干企业给予优先重点推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互助协会,吸纳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入,引进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着力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环境,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7、优化人才结构,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外来教授、博士或研究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带着科技成果到高新区领办或创办企业,经审核确认其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从高新区人才引进基金中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创业扶持。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给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津贴补助。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引导企业以技术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依托自主创新成果,形成发展新优势。积极协助企业策划、包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项目,通过争取上级科技项目、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协助引进新的合作伙伴等各种形式,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和相关有功人员,经审核认定后,高新区从创新奖励基金中予以奖励。对按照2008年新标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争创优质名牌。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跟踪帮扶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执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争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对获得国家及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四、着力优化企业对外合作环境,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1、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培育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引导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出口规模,有针对性地参加境外展洽活动。对出国参展企业参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土地、厂房、技术、信息、营销网络等资源,以商招商,采取股权转让、并购、境外上市等形式开展对外合作,内引外联,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采用各种方式利用境外资金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
1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和条件的出口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企业购置使用符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进口符合国家鼓励导向目录先进生产设备的企业,积极协助争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鼓励企业“走出去”。利用金融危机导致许多国家经济增长放缓、失业率上升的机遇,引导和鼓励低端纺织、建陶等国内产能相对过剩的企业向海外转移,推动高新区产业升级换代,拉近产销距离,降低销售成本,形成竞争优势;引导企业携手“走出去”,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充分利用国外市场及资源,帮助企业争取享受商务部出台的财政补贴和无息贷款扶持政策。
五、着力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部门工作效能
14、继续完善“一站式”服务。编制窗口服务“明白卡”,实行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事时限及收费标准“六公开”,能及时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说明原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或需补充的资料。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办要提前介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易事即办”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实施会审、会批同步并联式作业,加快节奏,简化手续,提速增效。
15、继续推进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工程”。全面落实管委一号文件要求,规范项目建设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服务时限,建立项目服务投诉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招商、安商、项目管理“一条龙运作”,从速办理招商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加强在集约用地、优惠政策和跟踪服务等方面的调度与协调,及时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强化治安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落地的治安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让一切外来投资者省心、放心、满意。
16、实行服务首问责任制。在高新区首个接到客商(业主)咨询或投诉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论客商(业主)所需办理的事项、咨询或投诉的内容是否与本人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服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认真地给予解答和处理;不能直接答复或需要其它部门处理的,要帮助客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跟进服务,有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17、建立执法检查报告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要事先将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书面报经高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到经贸发展局备案。同时要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两个以上部门同时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应实行合并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检查时不得从事与检查内容无关的活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罚款时,要征得高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其罚款项目、标准、条件要明确、具体,程序规范,坚决防止和杜绝向企业滥罚款、滥摊派等行为的发生。
18、严格落实“两证一票一卡”收费管理制度及企业付费登记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管委安商办申请登记备案,在列入《企业付费明白卡》后方可收取,《明白卡》上未列入的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对招商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收取的有关费用,区内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到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或管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管委向企业发放的《付费登记卡》上登记。
六、科学管理与执法,提升园区管理水平
19、严格执行国家节能降耗政策,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管力度。关停部分污染物排放大、耗能高的企业,扶持部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档次;做好重点项目的节能评估、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耗能大户的节能审计等工作。对提前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20、依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闲置低效土地的盘活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业及其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按标准规划建设,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严禁企业以租代征、以地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确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需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在实际完成计划投资的50%后且抵押额不得超过购买土地总价款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抵押。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项目建设达不到入园协议规定要求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入园协议进行处理。
2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帮助指导化工、建陶等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年内提前完成标准化体系建设并通过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2、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招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检查密度,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处置能力。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快完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环保配套设施,实施老龙沟环保治污工程,加强对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争创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3、重视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强化企业法人代表的社会责任意识。年内适时举办企业家论坛,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分析经济发展形势,帮助企业家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坚定发展信心,以创新求突破,化危机为机遇;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诚信,重视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对于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
七、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24、成立由管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企业发展环境督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5、考核采用每季度一次问卷调查,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法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区内企业、外来投资商对区乡领导班子、部门和分局的评议意见,同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掌握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服务的情况。区纪委、区安商办投诉电话分别是:0539-7109202、7109237。
26、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总体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影响发展环境恶性事件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年底评选先进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区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分局都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尽快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优化部门服务的具体措施,管委将予以转发。
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